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根据《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 号)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在充分征求本会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0 元;
(四)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三条 会费每年第二季度前一次交清。新入会会员,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向协会缴纳当年会费。
第四条 会员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经协会催缴通知后仍不缴纳,又不说明理由的,即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五条 当会员按章程规定退会时,即停止缴纳会费,当年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章程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
第八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大会。当协会终止时,本办法同时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 2023 年 6 月 6 日会员大会通过,报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民政厅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