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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会费管理制度

2026-01-12

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会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本团体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三条 本团体的会费收取对象是:单位会员,收取标准不得超过4,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会费每一档次标准应当设为具体数值,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四条 本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本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条 本团体不得利用影响力强制入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头重复收费,不得通过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六条 本团体会费应全额缴入规定账户进行核算,不得私存私放,不得设立小金库。会费收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七条 入会时间不足1 年的,按1 年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应在取得会员资格后的30 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八条 会员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可向秘书处申请减免会费,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

第九条 本团体会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每年向会员公开,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接受其审查和监督,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取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经第五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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