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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6-01-12

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差旅费管理,保障工作需要,节约差旅费开支,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参考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本会工作人员(包括接受本会委派的其他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第三条 本会实行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出差为名的变相旅游。

第四条 本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参考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作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交通工具级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包括协会负责人)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包括协会负责人)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民航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私车公用的油费

 

第九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经协会审批确认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二)适用于证照齐全,并投保强制保险的私有车辆。(私有车辆必须各种手续完备,安全性能良好,确保行车安全,正常用使用。)

第十条 车辆使用范围:

(一)联系、办理协会业务。

(二)走访会员、合作单位、接送客户。

(三)项目、活动用车。

第十一报销相关规定: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较长时间期使用私车, 上报《私车公用审批单》, 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批。

(二)报销按公司费用报销流程并附审批单。

(三)停车费,高速及过路过桥费按实际发生报销。

(四)行车距离根据《私车公用审批单》每月累计。燃油费补助=里程数*油耗标准*汽油市价*1.2 损耗。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类型、标准、旺季上浮等参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餐费和出差地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餐费报销指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伙食费。

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餐费给予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报销,以便捷商务套餐为标准。

第十六条 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报销只适用于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六章  会议和培训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等资料参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餐费及其他费用,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餐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并经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如因非本人原因造成无法按标准交通或住宿的,如任务下达紧急无法买到合规的飞机火车票等,或住宿由活动主办方统一指定等,出差人员在事先向上级请示并获得批准的前提下,可以据实报销,报销时须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加强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按规定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五届第四次理事会修订通过,修订条款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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