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证书管理,满足协会发展需要,根据协会现有相关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协会及专职人员所获得的各类证书。
第三条 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协会各类证书的统一管理工作,包括日常使用、借阅、复审、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各类证书管理。
第二章证书管理
第五条 协会专职人员有需要进行申报培训取证的,由秘书长审核培训人员资格,对符合培训要求人员应及时予以安排培训取证,对已安排培训,由于培训者不出勤或考勤不达标等个人原因造成未能正常取证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劳务派遣、外聘人员协会原则上不予安排培训取证,协会专职人员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上报协会培训取证;
第七条 对取得职称人员,应按照协会文件,享受职称津贴;
第八条 协会鼓励员工考取执业资格证书,凡参考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考,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导致任何不良后果的由本人承担后果。考试合格人员不得将证书注册在外部单位,凡私自注册在外部单位的人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协会有权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章人员证书日常管理
第九条 办公室统一管理维护协会各类证书,其他部门配合办公室进行管理。
第十条 证书管理员需对所有取得的证书及时存档。
第十一条 证书管理员应严格保守证书信息,防止信息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本单位证书借予无关人员及单位从事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需要协会主要领导审批并经过持证人同意方可借出。未经许可,私自借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证书私自使用、管理不当的责任,并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证书借阅过程中需妥善保管证书,出现证书污损、遗失等情况的,由证书借阅单位承担责任并追究借阅人责任,视情给予相应处罚,办公室配合进行证书补办。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复制证书,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职工与协会解除劳动关系后如需将本人证书转出的持工作移交清单到办公室办理转出手续。劳务派遣、外聘人员与本单位解除合作关系后,证书一律不予办理转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秘书处,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