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团体银行存款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团体所有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遵循“安全、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私存。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银行账户统一由财务部门负责开设和管理,严禁其他部门或个人擅自开设账户。
第五条 开设银行账户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银行账户仅限于本团体业务活动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三章存款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
第八条 银行存款支付必须按照本团体财务制度审批流程执行。
第九条 每月末财务人员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 财务部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五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