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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现金管理制度

2026-01-12

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及各部门同各企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凡到达支票起点的,务必透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属下列范围的可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4、出差人员务必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结算起点为1000 元)。

第三条 财务部门现金的存放务必使用保险柜,并做到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后及时锁好。存放保险柜的房间无人时,需将保险柜的密码调乱报警器开关打开。当保管钥匙的人员有特殊状况请假时,需事先向领导请示,请假获准后,钥匙要由部门领导责成专人代管。

第四条 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每发生一笔现金收(支)都有要及时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及收(付)款人名章,及时记帐,逐笔记载现金收支。结出每日余额,月末做出月结和累计收支发生额。

第五条 购买物品在100 元以下的需借用现金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现金)经财务主管核对签章并由协会秘书长审批、签章后由出纳员付款,所借现金务必当日归还,遇特殊状况当日不能归还的,财务部门凭借款单及时转账,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六条 因公外出,包括去外埠采购人员,要将本部门领导审批意见经财务主管核对签章并由秘书长审批签章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去外埠采购人员要先编制采购计划,否则出纳人员不予付款。外埠出差归宁的人员,务必在返宁后的三日内报帐。

第七条 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务必核对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金,做到每日现金、帐相符。

第八条 送交款,提取现金务必保证安全。每次到银行交大额现金款务必有两人以上同行,使用报警安全包,有保卫人员同行,以确保安全。

第九条 有关现金管理的其他几项规定

1、不准超出规定限额范围使用现金。

2、不准以不贴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

3、不准因私事借用公款,不得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4、不准私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和用转帐支票套取现金。

6、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7、财务部门存放现金过夜,不准超过一万元。因特殊状况超限,应有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秘书处,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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