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会议(培训)费管理办法

2026-01-12

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会议(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议(培训)工作,加强会议(培训)费管理,节约会议(培训)费开支,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使用会费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会议(培训)适用本办法。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会议(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本会举办的研讨会、论坛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举办会议(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会议(培训)质量,节约会议(培训)资源,提高会议(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举办会议(培训)应实行计划(方案)批准制度,分级审批。由具体承办部门制订计划或方案,详细列明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由具体承办会议(培训)的经办人报秘书处加具意见,并报秘书长审核后执行。

第五条 培训计划或会议(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作调整。本会统筹举办的会议或培训班,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预算的,报本会秘书长同意。

第六条 培训费是指举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餐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会议费是指与会议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餐费、会议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会)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

2)餐费是指参训(会)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场地费是指用于会议(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讲课费及必要的交通和食宿费。

5)资料费是指培训或会议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异地教学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本会指派参加外单位举办的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凭发票据实报销。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网络授课线路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以及评委费(含评委交通费、食宿费)、宣传费等支出。

会议所在地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会议(培训)参会(训)人员随行司机不安排食宿,也不发放任何费用。

第七条 本会举办各类业务培训或会议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可以调剂使用。会议(培训)费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支出上限标准如下:

住宿费上限标准400 //天,餐费上限标准150 //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或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师资费、宣传费、评委费可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但必须在所批准计划(方案)明确的预算范围内列支。

第八条 会议(培训)时间、参会(训)人数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 天。

第九条 讲课费(税后)以半天计算,分以下二档标准:

1.3000 元以下(含3000 元);

2.3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上限为10000 元);

讲课费应当在计划(方案)中载明。支付讲课费,方案报秘书长审批,讲课费签收表由秘书处分管的秘书初审,报由副秘书长审核,再报秘书长审批;报销时,除提供签收表外,还要提供签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联系手机号码等,并由本会代缴个税。

邀请本会会员授课的或参加评委活动,原则上不支付讲课费或评委费(以其他身份被邀请或由本会统筹安排的除外)。

第十条 可以采取自主培训方式进行单位或系统内部业务培训,也可通过委托等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的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 举办会议(培训)可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培训场地和既有条件,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二条 不得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不得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使用会议(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在会议(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安排高档套房;会议(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三条 会议(培训)结束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会议(培训)费结算手续。报销会议(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课程表、实际参训(会)人员签到表、邀请授课人员的来往函件、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以及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培训)费由经批准使用的经费预算项目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秘书处,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后执行。

 


© 2026 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浙ICP备20240939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