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员工聘用管理,保障协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有关劳动用工规定,结合《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章程》及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招聘职位的产生和汇总:协会出现招聘需求时,秘书处根据协会的组织结构、人员编制、经营现状及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秘书处拟定具体的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招聘渠道:秘书处根据招聘员工的要求和应聘人员的特点选择招聘信息发布的途径:
①内部招聘与推荐;
②现场招聘会;
③大众媒体(报纸、英特网等)刊登招聘信息;
④人才市场和人才中介协会招聘(包括猎头协会);
⑤学校招聘。
第四条 秘书处根据协会职务类别,设定适合的招聘考官。
第五条 应聘资料的筛选:应聘人员的资料由秘书处统一收集,根据应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初步整理筛选后交由用人部门进行资料甄别,签署意见后交回秘书处,符合要求的应聘者由秘书处确定考核时间、地点、方式后通知应聘者参加招聘考核。
第六条 招聘考核的原则:
1.所有招聘人员要本着为协会招到优秀员工原则,向应聘人员展示协会形象,公正平等地对待应聘人员。
2.面试由秘书处根据招聘职位的性质和级别安排相应的人员主持,要尽可能避免外行考内行、低级考高级。
第七条 招聘考核的方式及程序:
1.招聘考核由秘书处组织安排,分为笔试、初步面试、复试等环节。笔试试题由秘书处根据职务的不同要求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撰写。
2.初步面试由相关职位主管考核,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基本素质、薪资要求等;复试由用人部门根据应聘人员的不同职位安排同职务簇指定考官主持面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作态度等工作方面的专业要求;合格后转由秘书处与应聘者确定相应的薪资福利。秘书处将汇总分析招聘考核情况,并与用人部门讨论,最终决定是否录用应聘者后,报秘书长批准。参与招聘评定的主考人员均有否决权。
3.员工在岗前应收到正式的职位确认书,载明职务、职责、工资待遇及福利等。
第八条 入职:
1.新员工向秘书处提供以下资料:
① 身份证原件;
② 学历证书原件;
③ 免冠1寸近照2张;
④ 原单位离职证明;
⑤ 健康体检证明。
2.办理入职手续:协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3.入职后,需接受秘书处安排的入职培训。
4、其他:
秘书处负责建立员工档案,并定期更新;员工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讯方式、学历、住址、应急联系人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通知秘书处相关人员。
协会自员工用工之日起(含试用期),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及缴纳其他依法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的,按新员工要求办理手续,工龄自最后一次入职日算。
协会如发现员工的入职资料存在虚假信息,致使协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试用期
1.员工试用期上限按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具体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
2.同一员工与协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可根据员工工作成果和表现适当缩短,但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3.试用期内,员工提前三日通知协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法定情形。
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除依法必须支付的待遇外,正式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自转正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转正
1.试用期内员工,由秘书处及所属部门按照协会相关绩效考核制度共同对其进行试用期考核,各部门的考核内容由各部门按工作内容及需求拟定,考核完毕后交秘书处。
2.秘书处在员工试用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将试用期间的考核结果、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表》提交秘书长审批,符合协会要求的试用期员工经秘书长批准后将予以转正。
3.员工转正薪资定级由上级主管与秘书处根据转正后的职务、试用期的工作成果与表现共同商定,报秘书长审批后生效。
4.员工自转正之日起,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5.员工应配合秘书处办理人事档案查询及社会保险缴交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管理
1. 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需出具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必要时协会可进行任职前调查。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
2. 劳动合同到期协会不再续签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修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合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 离职管理
1.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填写《辞职申请书》,经部门领导审核、秘书处复核,秘书长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2.员工凭《工作交接单》至原部门办理工作交接,到财务部门结清借款、归还办公用品及设备,办结后交回《工作交接单》,协会依法结算工资。员工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但不得以未办理交接为由拒付员工依法应得的工资。
第十三条 内部调职
1.员工内部流动:员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申请在协会各部门之间流动。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协会内部调动工作部门或岗位,须到秘书处填写申请,由原部门领导及接收部门领导签字确认,秘书处审核,秘书长批准后生效。
2.部门内部调动: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主管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并交办秘书处存档。
3.部门之间调动:员工在协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调动,需经考核后,拟调入部门填写申请表,由所涉及部门的主管审定并报秘书长批准后,交办秘书处存档。
第十四条 内部晋升
1.人员晋升:为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技能和效率,选拔优秀的人才,使员工的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和协会的发展方向相吻合。
促进协会整体发展,特制定员工晋升管理办法。
2.晋升种类分为:职务晋升、职等晋升、技术资格晋升。
3.晋升操作规程:
① 部门主管将晋升员工的申报材料报于秘书处。
② 秘书处结合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对晋升员工实施晋升考核。考核由本部门人员的考评、本部门上级主管的考评、相关部门的考评组成,其中本部门考评比例为70%,其他相关部门考评比例为30%。
③ 考核完成后,秘书处将考核结果、申报材料、员工的绩效考核表及职工晋升申请表一并上报秘书长批准。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