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创业投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弘扬诚信文化,规范协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本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章程》等条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将本会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的信息与本会约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四条 本会建立了自己的门户网站(www.zvca.org.cn),网站作为协会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开本组织的业务活动和管理信息。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管,每年召开会员大会,向全体会员报告本会发展情况,主要包括:
(一)机构设置(组织建设)情况;
(二)人员情况;
(三)活动情况;
(四)财务情况;
(五)年度工作总结;
(六)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协会应当在下列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完成后,向全体会员公开。
(一)经核准的章程;
(二)本组织登记、变更、备案事项;
(三)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四)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及重要会议信息;
(五)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使用的主要情况;
(六)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等其他信息。
第七条 协会对其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接受民政部门对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后执行。